FTX求償的另類管道?網紅代言加密貨幣廣告的法律責任/詐欺罪訴訟律師,桃園詐欺罪訴訟律師,詐欺罪訴訟律師推薦
全球第二大的加密貨幣交易所FTX在上個月(2022/11)宣布破產,現在依照美國法律進入重整程序,這一波號稱幣圈內雷曼兄弟事件的爆雷,不少台灣人損失慘重甚至被列為全球第七的重災區,我自己就在律師LINE社群中,看到有道長說他自己在這一波損失了八位數。
目前台灣受災戶向FTX求償的方式,不外乎透過台灣律師事務所與美國的律師合作,向破產法院陳報債權並在重整過程中與債務人協商,以取得部分賠償。但是這樣的方式不僅繁瑣,需要負擔台灣及美國律師的高額費用,時間漫長,最快也要三年才能得知結果,更何況FTX重整或清算能不能成功,都是未知數。對於一般身在台灣的奈米級投資人,要先付出一筆無法忽視的委任費,來豪賭破產的FTX能夠在全球眾多大型有錢有能力的投資機構榨取之後,還有剩一點點肉渣能給自己舔食,似乎是一場虛無縹緲的夢,也許賭比特幣未來重回三萬美元還比較可能。
死亡已經很慘,但死後還要給禿鷹啄食,死無全屍更慘。
那麼受災戶除了上述跨國向FTX求償的方式外,有沒有可能另闢管道,向當初推廣FTX交易所的台灣網紅們求償呢?
想想當初得知FTX交易所的存在,甚至將大部分加密貨幣存放在FTX,是不是因為在網路上看到某個網紅大力推薦,宣傳FTX又便利又安全,於是相信了網紅的話術,甚至還用了網紅的註冊連結來註冊FTX帳號。
沒事的時候,網紅透過註冊連結賺取FTX交易所因為粉絲們的註冊且交易的返傭,荷包滿滿,倒也說得過去,畢竟網紅花時間精力分享「又便利又安全的交易所」,給他們一點回饋是應該的。但是現在FTX出事了,難道這些當初宣傳推廣FTX的網紅就沒有責任嗎?返傭網紅賺,賠錢粉絲擔,世界上真有這樣好的事情?
代言網紅或KOL屬於法律上的廣告薦證者
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薦證廣告:指廣告薦證者,於廣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製播而成之廣告或對外發表之表示。
廣告薦證者:廣告主以外,於薦證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其可為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及一般消費者。」
因此幣圈網紅或者關鍵意見領袖(Key Opinion Leader,簡稱KOL),透Youtube、Facebook、Instagram之類網上社交平台,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宣傳某某加密貨幣或者某某加密貨幣交易所、交易平台,不管網紅是不是有宣稱「純屬個人意見分享」、「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都算是公平交易法中的廣告薦證者。
而廣告薦證追求真實原則,例如要求網紅與業主或交易所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像是許多網紅都會為了返傭提供交易所該網紅專屬的註冊連結,在有粉絲透過該連結註冊交易所帳號及交易時,這名網紅就能得到一筆傭金當作推廣的報酬,這種報酬與利益關係是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也就是說粉絲應該可以預期網紅是為了推廣報酬,才會介紹分享加密貨幣或交易所,並非單純的熱心介紹而已。
網紅推廣FTX交易所有可能與FTX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幣圈網紅或者KOL在網路上推廣FTX交易所,並從中獲得返傭報酬,按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的規定,如果網紅明知或者可以合理推論得知推廣介紹FTX交易所有可能引人錯誤時,那麼網紅就必須與與FTX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網紅其實還沒有那麼紅,不算知名公眾人物時,僅就受FTX返傭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FTX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舉例來說,如果投資人損失的加密貨幣市值30萬元台幣,受損害的投資人可以選擇向當初提供註冊連結的網紅求償30萬元。
那甚麼叫做引人錯誤呢?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所謂「引人錯誤」指的是「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包括「無廣告所宣稱之品質或效果」的情形。
舉例來說,某網紅在推廣FTX交易所時,一再強調或保證存放FTX的資金「絕對安全」、「FTX不可能倒」、FTX不可能將客戶資金挪作他用」、「FTX風險控管全球第一」等等類似內容,大家現在都知道實際上FTX欠缺資金安全的品質,這樣這名網紅可能就要區分算不算知名公眾人物,對於使用他提供的註冊連結註冊FTX帳號並且相信網紅宣傳而將資金放在FTX的粉絲,在一定範圍與FTX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FTX受災戶的你,還在煩惱要不要跨海求償嗎?如果你是因為台灣的網紅宣傳,使用他提供的註冊連結將資金存入FTX交易所,或許可以考慮以上提供的另類求償管道。